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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車,行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來源:未知  作者:神狐  時間:2020-08-27
       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wǎng)絡上獲悉,吉林省圖們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審結(jié)一宗放火罪案件。
       被告人金某因父母未替他償還債務而不滿,以自殘、自殺方式恐嚇父母為目的,于2020年5月28日0時許到圖們市光明小區(qū),用攜帶的汽油對該小區(qū)一車棚實施放火,廣州律師事務所后逃離現(xiàn)場。致使被害人管某某等人停放在該車棚內(nèi)的自行車、摩托車以及豐某某停放在車棚附近的長安羚羊牌小型轎車被燒毀。經(jīng)圖們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被燒毀財物價格共計人民幣11166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且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廣州刑事律師所據(jù)此,對被告人金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金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注:本文內(nèi)容轉(zhuǎn)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如有侵權(quán),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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