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審結一宗尋釁滋事罪案件。 2019年8月13日0時30分許,被告人童某、程某(已判刑)、張某(已判刑)、顧某(已判刑)在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陽光大道新港天地門前宵夜攤處與被害人林某因敬酒發(fā)生糾紛,童某教唆程某、張某、顧某對林某進行毆打。程某拿塑料凳砸打林某,林某逃離后,張某持啤酒瓶伙同顧某對其進行追逐、毆打。張某還將林某拉拽到“四方來酒店”門口的馬路中間,珠海刑事律師程某拿棒球棍對林某進行毆打,致其身體多處受傷。經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林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020年1月7日9時許,公安機關在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東城明珠小區(qū)旁的聚恒達典當行內將被告人童某抓獲歸案,當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童某的家屬主動對被害人林某進行賠償,并取得其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童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基礎上,被告人童某具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致一人輕傷一級(未直接致傷他人)、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自愿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節(jié)。深圳刑事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四)項、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童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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